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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农业科技职业学院于 2020 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 由四川山水美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举办的民办高职学校。学 校位于成渝经济区重要区域中心城市——德阳市罗江区。学校坚 持以担当新时代大国现代农业发展建设为己任, 紧扣国家乡村振 兴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以及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着力培养 农业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努力建 设特色明显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一流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一条 为依法规范7星彩(以下简称“学 ) 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 、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7星彩;英文名称是Deyang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cational College

三条 学校的法人住所地和办学地址是:四川省德阳市罗 江区大学北路 95 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 2020  年批准设立的 办学校, 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 社会服机构, 办学属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举办者不取得 办学收益, 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学校属性发生变化 将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 义办方向,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弘扬中 民族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者和接班人。

办学位:学校坚持以担当新时代大国现代农业发展建设为 己任, 紧扣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以及立德树人 根本任,以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现代高等职业 育新要求, 为乡村振兴构建人才培养高地, 立足四川, 面向西 南,连接老挝, 辐射东盟,努力培养农业生产、建设、服务、管 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特色: 学校坚持以创新教育为引领,全面推行工学结合, 采用型师徒制人才培养体系,依托产业发展,紧扣市场需求, 探索一条深度融合, 产教创为一体的办学新路, 将学校创办为 一流高职院校。

办学目标:通过 5 年努力, 把学校建设成为育人机制完善、 专业局合理、特色凸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高职院校。

念文化:

训:明德、弘毅、笃学、敏行

风:和谐、敦化、治学、创新

教风:诚业、善教、博采、求

学风:德、善学、精技、致用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  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 省教育厅, 登记机关是: 四川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 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办者是: 四川山水美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人民币 1000 万元。

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 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 选学校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 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管理权;

()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 学经 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 益;

()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 理、科学发展。

十一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 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办学层次为以专科 育为主,协调发展中职教育,积极发展远程教育、职业培训、 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继续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 同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 以专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远 程教、职业培训、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继续教育, 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其他批准的人员等。


 三章  党的建设

十二条 本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 7星彩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 设,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 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7星彩委员会(以下 “学校党委”) 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 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 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 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 治建设为统领,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 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 的决定,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的各类人才;(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 参与学校重大思 有关问题的决策, 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督 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 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 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 题;

(四) 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发展等有关工作;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书记由上级 党组织选派, 副书记由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基层党组 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 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 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十七条 健全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 党组织, 每个二级学院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党务干部, 监督党 的教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 地位,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 保证教学 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 工作等项, 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 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 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 理事会 在作出决定前, 要征得党委同意。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 监督。

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 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健全党委领导下的 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 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二十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 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二十一条 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 代中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 全方位育人 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二十二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学校党委推进 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十三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 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共青团、 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 作开展 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 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 权益。

教职工表大会的职责权限:( 1 )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 讨论学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工队 伍建等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和通过学校岗 位责任制方案, 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条例、绩效分配改革的办法 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 )听取学校财务工 作报告, 讨论学校的年度财经预算、决算情况, 并提出审议意见 (4) 评议和监督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 他们以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 总人 25%,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 60%。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小组教职工的监督, 必 原选举小组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小组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 1 )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出意 建议和提案;(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 决;(3) 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 有权对有关 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 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 ( 1 )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在建设优良校、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3 )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 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 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 系群 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具有一定的民主 和参政、议政能力。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代表大会一次 上。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 2/3 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选 和表决,须经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章  管理体制

二十五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理事会,成员有 5 人, 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代表大会推选(不得安排学校领导班子中的行政领导代替决 机构中的教职工代表),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学校 领导班成员可否作为教职工代表由学校自主决定,但其产生程 序应符法律法规的规定。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 复同意, 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 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 事行能力, 在中国境内定居, 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 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  5 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八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和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注:理事会的职权不得由举办者或其他个人履行。)

十九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 权不得由理事长个人代替履行。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会议需有二分之 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 托理事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 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的 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 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 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 事会全体成员的 1/2 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 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 2/3 同意可通过:

()变更举办者;

()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当理事人利益与理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 策。

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 并注明是否同意实行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 间、地、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十四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  长任期为 4 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 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 品 高尚, 风正派, 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 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具有 10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法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 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 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 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或者因犯罪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 3 人组成, 并推选 1 名监 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校党组织纪检负责人, 教职工代表不得 三分之一。条件具备,可吸收社会贤达(社会公众代表) 作 监事。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监事 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 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 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 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 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三)监督学校财务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 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 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1 票制。监事会决议 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四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党政办公室、招生就业 、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安全保卫处、教务处、 科技、网络与图情中心、教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 等教学部门。 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五章  教育教学

四十一条 学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 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 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 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 业体验 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 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校立学术委员会,按规程运行和监督、学术评价。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 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规章制定学校学术委员 会章程,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 副主任若干人, 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和监督机制按照制 定的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 学质量保障机构, 负责教材审阅、过程监督、质量评定。教学指 委员会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教学科研机构设立条件及其职责。教学科研管理和师 资培工作,以教学科研制度建设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抓手, 管理、指导开展学校所承担的各级各类学科和专业课题, 引导教 展以解决学校教育教学实践中重点难点问题为主要目的,认 真落实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校本培训工作, 学校各级科研机构的设 置,采取自由申报与学校发展需求相结合的方式, 有重点、层次 设立对稳定、特色鲜明、队伍精干、运转高效的科研机构。

1.立条件: 符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与要求; 具有特色的研 究方向、明确的发展规划与目标; 有高水平的专业学术带头人和 相对稳的科研骨干队伍;学科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并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有合理的学术梯队, 成员数 一般不少于 5 人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有明确规范的运行 管理规章制度;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

2.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科学研究的有 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积极承担政府、企业、行业 、高校的各项科研任务, 努力产出高质量和高水平科研成果;承担院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促进学科建设。扩大学术交流, 提升学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强化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 励交叉和跨学科研究, 不断整合力量, 保持和发挥既有优势, 抢占科研市场和资源, 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 提高科学研究的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学科专业建设应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 以及学校自 建设需要,加强专业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使学科专业建设进一步 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 益的协调发展, 全面提升专业科专业建设水平, 确保人才培养质 

四十二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 校安全事故, 保障学校及师生的生命安全、卫生健康安全、财产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 预警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安 全管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 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组织实施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职”,负 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 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 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学校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 按照科 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需要及任职条件公 开招聘, 依照相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 聘用、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

一、学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工作及学习机会和条件;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 议;

(七) 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 议和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爱岗敬业,不得在任职岗位上未经学校批准从事与学校教学无直 接相关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其他兼职工作;

(三)爱护学校声誉, 维护学校利益, 积极为学校发展建 献策;

(四) 勤奋工作, 恪尽职守,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或服 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尊和爱护学生, 保护学生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 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  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 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 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 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努力 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落实和保障教职工的相关待 遇,缴纳“五险一金”。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设立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处理教职工申诉, 依法维护教职工 法权益。

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 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机制, 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资金, 用于 奖励和资助学生。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公平使用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学术交流活动, 依照相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社会资助;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学业并具备相关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对教育教学和管理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 对学、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 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 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友善待人, 养成良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实验、实习、实训仪器设备 体设施;

()遵守学术规范、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 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根据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管理是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 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  学校按照办法制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学生入学注册, 成绩考核, 对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 退学的处理, 鉴定,考勤,纪律教育, 奖励、处分进行考核和管 

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渠道和学生申诉处理 渠道, 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 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学生提出的申诉, 维护教职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由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和学校行 表组成。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及相应 的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 众。

申诉委员会主任 1 人, 主任由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申诉委员会设秘书 1 人, 负责申诉工作的记录、登记、档案管 和分析统计等工作。申诉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申诉委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研究工作。

()申诉委员会的职权是:                    

1.持申诉,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3.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向有关单位出具申诉处理意见书;

5.他依法行使的职权。

()申诉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为: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 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任委员 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学校党办公室主任, 各职能部门纪委委员、院系纪委委员,  务处正处长,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正副部(处) 长, 学校团 委正副书记, 安全保卫处正副处长,学校法律顾问,学校教学督 导办公室主任, 学校学生总会权益保障部部长组成。非常任委员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非常任成员资格只在处理本院系学 起的申诉时有效。

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学 党政办纪委委员兼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应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  护学生合法权益, 积极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 切实保 学生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原则。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公 公正 坚持统一标准、一视同仁, 做出复查决定时应确保事实清 、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3.法办事原则。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度和工作要求, 务求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 将 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4.觉回避原则。为保证委员会有效行使职能, 与受理申诉 存在益关系的委员会成员应自觉回避评议过程,以避免对最终 裁决产生干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任制度。委员会采用聘任制, 原则上聘期为一年, 任期 满可进行续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2.民主制度。委员会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 参与表决的成员 一律平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复查决定

3.督制度。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成员间应互相制约、互 相监督, 形成决定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公示,确保结果公开透明, 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例会制度。委员会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集代表例会, 处理 生申诉并形成复查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流程:

1.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 者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2.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进 查核实, 召集委员会代表例会进行复查, 复查结论经学校法 律顾问认定后形成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3.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 准,可延长 15  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有关决定。

4.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 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 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 

5.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复查决之日 15 日内, 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

6.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 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 理其提出的申诉。

7.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诉期 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要求:

委员会代表例会参会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 7 人,其中必 包含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具体参会成员及人数由委员会办公 室依据例会议题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1.出学生申诉工作范围或者超过规定期限的;

2.接到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职称评审工作委员会 负责学校职称评审相关工作政策 制定, 评审工作实施;受理职称评审相关申述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织制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2.制定学校职称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评审纪律;      

3.组织实施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4.组织实施其它系列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5.负责解释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指导学院职称评审工作 6.受理职称评审工作相关申述问题。

四、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负责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 评估和督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审定学院各项教学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2. 审定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               

3. 审定新设专业的申报材料和具体规划。           

4.规划实验室建设,检测实验室日常工作情况      

5.检查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课程的建设。

6.定参加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及确定参加申报优秀教 学成果项目名单。

7.考核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工作。            

8.年教师教学大赛。                          

9.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制定各项教学工作改革措施

10. 院教学质量类获奖名单。

11. 院级教学科研项目。

12.监督学院常规教学工作。

五、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负责对学校普通专科教学与 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通过督教、督学、 ,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闭环体系建设,促进教学水平与 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1.负责课堂教学督导。采用听课、看课方式, 了解教师教学 态与学生学习情况,客观公正评价教风学风,并对教师进行业 指导。

2.负责实践教学督导。包括对课内实验、实习实训、毕业 ()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3.负责教学管理督导。对院系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定期指导, 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专项建设督导。参与开展教学检查与评估评建专项工

,并对院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

5.责开展专项督导调研、检查与反馈。针对学校教学工作 的重点和难点,或师生反映较为突出的教学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期对教学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反馈。

6.责协同帮扶推优。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推广优秀教学案例和教学经验。

7.责提供相关教学工作反馈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协助学校 组织开展教学检查、讲课比赛和观摩教学等活动 ,做好教学 评定。

8.负责行使批评与处理建议权。教学督导委员会有权对违反 教学管理规定、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况予以制止 可直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提出处理 议。

9.完成学校教学督导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

四十六条 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 有资、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 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挪用、抽逃。

第四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开办资金;

()举办者投入;

()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利息;

()捐赠;

学校接捐赠的原则、规则与办法为:

1.学校接受捐赠的原则:

持自愿捐赠和无偿捐赠。

在不损害社会、学校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 意愿。

坚持捐赠专款(物)专用。

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具体规则与办法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学校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应当 严格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 实现捐财产的保值增值。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学校的公益 ,不得挪作他用。

学校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 途使用捐赠财产 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 途的, 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 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捐赠人有权向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校应当如实答复。

3.使用办法:

各种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 各类公益项目及按照捐赠 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专项基金项目: 包括教学研究基金、科研研究基金、出版 基金术交流基金、就业实习基金、人才引进基金、学生创新实 践基金、校友活动基金、国际交流基金等

基础设项目: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 景观,绿化项目的建设、修缮、改造等。

仪器设备项目: 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子设备、通讯 音响器材、办公设备、各类图书资料等。

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 中心,教学科研项目,实习实训基地等

校园文化活动项目:包括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 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体育竞技比赛、学科与技能竞赛等。

庆纪念专题项目: 包括校庆宣传片, 各类出版物, 各类 宣传品,印刷品等。

(七)其他合法收入

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 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 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十八条 对接受教育者按学年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 生按学年收取住宿费,为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遵循“学 生自愿,据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学校对接受 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学校提出书面申

请,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行, 并在招生简章、宣传资


料、学官网和大屏幕中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 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依法编报财务报 表。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由学校理事会任免财务负责人, 审批决定财务管理流程, 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学校财 务。学校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离任需接受理事会的审计

五十一条 学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 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八章  变更与终止

五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 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 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 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但不得涉及学校的 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 不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为法人的, 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 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向审批 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五十五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属于学校的重 大事 需要由学校的理事会决定通过, 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 记机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因理事会决定终止、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 章程规定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学 行决定终止, 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终止办学情形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 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 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校终止时, 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清偿顺序按照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 应成立由举办者、理事会代表、学校 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等参加的清算组, 数不少于 7 人, 且为奇数。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 由审批机关指定。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  审批机关和清算组,妥善安置在校师生

六十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核准,清偿上述债务 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

六十一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 学许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九章  附则

六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 提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六十三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在校内公开听取 意见, 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 ,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 方式, 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章程修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 则决定。

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 自经审查核准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报 登记机关备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 、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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